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历经多次调整改革后,已较为成熟规范。本文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特征和本质要求视角出发,尤其是面对人口规模巨大的现实国情以及实现共同富裕、促进高质量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方面的使命任务,探析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路径,包括优化小型微利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等特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捐赠等方面的税前扣除政策,实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结构,等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式启动封关运作,这标志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本文分析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紧扣“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的要求,促进海南高质量发展,发挥好新时代对外开放重要门户的作用。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过程中,相应的税收制度和政策设计,包括“零关税”政策、所得税优惠政策、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等,都将起到关键作用。展望未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将拥有与内地不完全一样的税制体系,其最大特点是税制简化,同时税制国际竞争力也将进一步增强。
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是增值税制度达成税制中性与横向公平的根本保障,其直接要求是不断提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占比。但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中,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占比长期偏高,虽有助于降低小微企业税收遵从成本,却因抵扣凭证缺失与纳税人身份带来的增值税税负效应,引致抵扣链条断裂、临界点附近税负跃升等制度困境。本文在明晰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占比间关系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代表性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占比状况,探讨当前增值税纳税主体失衡的主要原因及其负面效应,并提出适度下调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增强抵扣链条完整性的对策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的要求。消费税改革有助于扩大地方税收收入、刺激消费供给端积极性、推动加强税收征管能力,也可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但消费税改革也面临诸多问题,可能影响中央转移支付规模的可持续性增长、削弱部分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财力、加重区域间税收收入差异、改革过程中易造成征管难度及成本加大等。结合消费税制度的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本文对推进新一轮消费税改革提出政策建议,包括:审慎选择试点税目,选择适合征收环节后移的税目先行进行改革;通过渐进式改革稳妥推进消费税下划地方,保障中央财力增长的可持续性;密切关注消费税改革对不同地区财力的影响,持续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快推进“以数治税”征管模式,为消费税改革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数字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通过催生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及推动“数实融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在此背景下,“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核心在于构建适配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税收治理体系。本文在梳理新业态内涵外延的演进脉络与我国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发展趋势、系统剖析税收体系与数字经济新业态适配困境的基础上,从“规则重构、技术赋能、协同保障”三个维度提出改革路径。具体包括:规则重构以“数字身份”破解主体识别难题、“定性+量化”明确课税对象与税基、锚定“价值创造地”优化税权分配;技术赋能推动税收征管数智化转型;协同保障聚焦建强数字税务人才队伍、强化平台责任、加强国际协作,以期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路径。
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以来,每隔数年对其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已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9年开始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大幅度提高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之后,目前社会上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再度响起。事实上,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并不存在进一步提高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验证这一观点,本文通过国际比较发现,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相对较高,并论证了过高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不仅会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而且不利于维持我国税制整体的公平性。本文建议,在未来一段时间应维持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稳定,直至其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自然回到相对合理的水平为止,然后考虑根据物价上涨等因素,建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调整机制。
G20/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掀起了近百年来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最大规模的一次重塑,深刻影响着十年来国际税收多边协调方案的演进。从政策原理看,BEPS项目遵循“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总原则,聚焦一致性、实质性、透明度和确定性这三大方向,按最低标准、共同方法和最佳实践三种实施要求,系统性地设计了15项行动计划。从规则实施看,BEPS项目依托BEPS包容性框架,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遏制激进税收筹划、打击有害税收实践、完善税收协定与转让定价规则、提升透明度和确定性等多个领域取得了积极的改革成效。从政策影响看,自BEPS项目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内各国税收竞争态势总体趋缓、跨国企业的利润与经济实质之间的错配程度整体有所缓解、企业利润对税率的敏感度降低、国际税收透明度与确定性明显提升。展望未来,要统筹推进BEPS项目实施的简化流程与影响评估工作、有效增强BEPS包容性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实质参与、持续深化多边灵活机制下的税收能力建设与技术援助、全面启动BEPS项目相关传统及新兴议题的接续研究,进而在根本上推动建立更公平、稳定、高效的国际税收体系。
税收优惠政策是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必不可少的投资促进工具。2024年,“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完成了从多边共识向部分辖区国内立法的转化,虽然其制度建构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却通过规则设计和运行机制重塑了税收优惠的底层逻辑。本文梳理分析近期各国(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实践及要点,认为后“支柱二”时代,国际税收竞争将在全球最低税的背景下进行,税收优惠仍然是各国(地区)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重要工具。我国应聚焦关键领域,制定更加精准、有效的财税优惠政策,包括探索构建针对研发活动的可退还税收抵免制度,制定可销售可转让清洁能源抵免政策,以及适度增加财政补贴力度。
构建中国税收自主知识体系,既是学术自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战略的时代使命,旨在为全球税收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其最终目标是推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走向自主、自信与自强。本文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综合视角,对构建中国税收自主知识体系的学理基础、主要任务框架展开系统研究,并提出构建中国税收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路径。本文认为,构建中国税收自主知识体系的主要任务是:在学科自立上确立独立学术范式,突破对西方话语体系的依赖;在话语自信上形成自主表达能力,增强国际学术对话中的主体性;在实践自觉上回应国家治理需求,使税收理论服务于共同富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在逻辑自洽上阐释“国家为什么成功”,为全球税收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为此,需要做好顶层设计,明确战略部署与制度安排;推动学术创新,实现理论突破与方法革新;加强国际交流,强化文明互鉴与知识对话;致力人才培养,建立学术共同体与传承机制。
人工智能在为税收征管“技术赋能”的同时,也因算法不透明、数据安全隐患、责任难认定等问题带来风险,还使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基等要素界定与核算陷入困境,现行税制难以适配人工智能时代的价值创造规律。当前,我国人工智能尚处发展初期:税制设计以激励产业发展为导向,短期内不具备征税条件;人工智能虽已渗透至纳税服务、风险管理等场景,但仍存在个性化不足、精准度欠缺问题。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建议在税制层面,短期构建兼顾激励人工智能发展与失业人群保障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推动优惠从“普惠激励”向“精准滴灌”转型;中长期逐步探索构建鼓励创新、维护社会公平、符合税制规律的人工智能税收体系。在征管层面,建议构建“平台共建、安全严管、法治护航”支撑体系,重点建设“全国一体化税务大数据智能平台”并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夯实“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赋能基础;构建“多边参与、跨境协同、规则统一”的全球治理方案。